-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3700
- 成文时间:2021年05月07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23号
- 主 题 词:森林草原 火灾 应急预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长治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6〕101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机制,做到准备充分、应对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标准》《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1.5 灾害分级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2 长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
长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2.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长治无线电管理局、长治日报社、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长治供电分公司、通航机构等。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森防指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分级应对
市级森防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森林受害面积100~500公顷)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级森防指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跨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森林受害面积100~500公顷),由相关市级森防指分别指挥,省森防指予以协调;重大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县级森防指分别指挥,市级森防指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市级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县(区)长。
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组,即综合组、扑救组、技术组、航空救援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护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队伍人员。
2.3.1 综合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扑救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航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配扑火力量,组织火灾扑救,布置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
2.3.3 技术组
组 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 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
2.3.4 航空救援组
组 长:通航机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通航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飞机灭火调度、救援,空中火情侦查。
2.3.5 气象服务组
组 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火场气象监测,火场天气预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6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长治分公司。
职 责:保障火场通信网络。
2.3.7 人员安置组
组 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等事宜。
2.3.8 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发地县(区)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质,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2.3.9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2.3.10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救援。
2.3.11 火案侦破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2.3.12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舆论导向。
2.4 救援队伍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队为专业力量,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驻长治解放军、武警为突击力量,民兵、社会救援力量等为协同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为补充力量。
2.5 力量调动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工作。需要调动驻长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跨省(市)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增援力量扑火时,依照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规定执行。
3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对林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输供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进行检查。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制度,建立完善林区、草原、村庄、重点单位等网格化火灾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各级森防办负责综合协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工作。
4 监测和预警
4.1 火情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等部门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火灾进行监测;要利用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并组织基层单位进行核查反馈。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飞机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开展全天候、多方位、立体式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 4.2 火情预警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即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4。
各级森防办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森林草原气象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号。蓝色为较低火险等级,不进行预警信号发布。
当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市境内的森林远程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防办报告,或者拨打12119和119报警。形成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上报,并积极组织扑救。
5.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各级森防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立即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上报,并积极组织扑救。
市森防办接到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卫星监测到的热点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县(区)森防办组织核查。县(区)森防办接到热点通报的,要在1小时内向市森防办反馈核查结果。形成火灾的,市森防办应在1.5小时内向省森防办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情况。
5.3 火情早期处置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情发生后,基层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村级组织及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当地森防办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县(区)政府要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赶赴火场。必要时考虑使用航空灭火等现代化救援手段。
5.4 应急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5。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市森防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市森防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市森防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区派出森林消防专业队进行支援或调遣市综合救援消防队支援。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森防办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市森防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在做好四级响应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县(区)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就近的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跨县增援,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
(3)调派飞机开展火场侦察。
5.4.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森防办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市森防办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3)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确定现场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会商研判火场形势,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保障方案。
(4)做好交通、通讯、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及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7)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现场指挥部协调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通航机构、武警长治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跨县区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调派省级以上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调拨扑火物资。
(8)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跨省、市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10)按照省森防指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
5.4.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5 响应结束
5.5.1 火灾消除,四级、三级响应结束。
5.5.2 火灾消除,二级、一级响应结束,按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当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向市森防指报告后,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市级指挥部要与县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交接,并留专人负责指导协助县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各级森防办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火灾扑救过程中的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负责及时支付启动市级响应的经市森防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发生的飞机灭火、专业救援队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医疗救援、火灾调查评估等市级火灾扑救费用。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办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和中央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预案发布实施后,市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预案宣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森防办每年要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和工作人员掌握预案内容,熟悉预案流程,规范应急程序,提升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8.2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16日印发的《长治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6〕101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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