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3513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24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18号
- 主 题 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市直各部门:
《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学习借鉴试点经验
1.学习推广“1653”模式。按照全省的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653”模式的试点工作经验,即一套“文本”定标准、六个“制度”护公平、五项“联动”提质效、三种“监管”保安全的模式,积极借鉴具体的目录清单、工作流程、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体制机制。
(二)明确事项范围
2.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2021年4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依申请的其他类行政职权涉及的证明事项,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并于2021年5月底前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市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适用对象
4.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
5.编制格式文本。各县区、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或行政及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和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
6.完善办事指南。各级行政机关要编制、修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细化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完善选择承诺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并与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一并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7.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8.明确办理时限。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
9.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行政机关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10.建立清单联动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各县区、各部门建立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联动动态调整机制。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设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需要及时取消或调整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同步在本县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专栏制度建设子目录内动态更新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省级以上开发区、乡镇街道结合赋权改革,同步编制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并建立两清单的联动动态调整机制、社会公开机制和备案机制。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1.分类确定核查方法。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结合承诺人的信用状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加快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与互通。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
13.实施在线核查。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
14.推进现场核查。对告知承诺的信息,确需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15.加强行政协助核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县区之间、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六)加强信用监管
16.建立信息记录、归集、推送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将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格式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下载。同时,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及时以信息形式内部推送相关监管部门。
17.推行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措施清单包括措施类型、性质、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等。措施类型包括对信守承诺的主体拟实施的优先或便利激励措施,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拟实施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和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依规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
18.推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依法进行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
19.梳理工作风险点。要认真排查具体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
20.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21.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22.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具备条件的县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23.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21年4月底前,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二)建章立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21年4月底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量化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建立健全县区之间、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
(三)全面实施。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21年4月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2021年5月底前,重点将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涉及的证明事项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2021年6月底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动态调整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对社会公开。
(四)总结评估。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行政审批、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严格节点,突出重点。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节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等七个重点领域要加快推进落实,高标准完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动态调整及社会公开工作。
(三)宣传引导,浓厚氛围。2021年6月底之前,市、县(区)要组织一次告知承诺制专题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强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我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解读:《关于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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