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 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 年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1 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以及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长治投资项目、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进入前应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做好监管与服务的衔接配合工作。

    二、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不断完善交易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电子化交易和电子化监管全面实施。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于2021 年5 月31日前纳入平台统一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定期对《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 年6 月7 日印发的《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长政办发〔201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