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0-00810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4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0〕67号
- 主 题 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长治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凡在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长治高新区、长治经开区及其范围的建制镇(含)以上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要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
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各环节成本,按规定程序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
第九条 建立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非居民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分类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暂未实行分类垃圾收费的,统一采取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具体计费方法如下:
(一)居民按户计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三)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四)宾馆、旅店业按床计征;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
(六)厨余垃圾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七)其他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第十一条 对严重亏损企业视不同程度可以缓(减)交,对驻市部队予以免征,对城镇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缓(减)交、免征的批准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宣传,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原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