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1-00788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21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2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1号
- 主 题 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长治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长治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更绿色、更经济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监督有效、政府激励考核的格局。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旅游公路专用性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2%以内,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率达到100%,机构运行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比例达到100%。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明显提升,形成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和政策引导。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强化行业管理和政策引导,健全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和业务指导,其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完善支持政策,负责足额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发改委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
2.县级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履职尽责。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县级要设立专门的管养机构,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落实乡村两级责任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一支管养队伍、一个办公场所、一笔管养经费、一个运行机制、一套内业台账”的要求,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建设。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对村道进行管理养护。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人口提供就地就业机会,并将贫困人口就业率纳入对乡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其中:省级切块到县级资金部分,由各县区自行安排养护工程项目;省级“735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级资金部分,采取先养后补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具体补助方式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养护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调整奖励支持方向;省级其余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执行。县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需要保障养护工程资金投入,足额落实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开展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大日常养护资金财政保障力度。2021年起,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实际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再降低,省级投入比例为20%,市级投入比例为20%,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襄垣县市级应投入资金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市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与各县区的农村公路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市县两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市县自有财力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公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一般债券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8.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日常巡查、日常保养,激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专项养护等专业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实施,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县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完工后,组织行政审批、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强化制度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大力实施预防性养护,积极推行路面再生利用,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持续开展“百乡千村万里美丽路”创建工作,实现路与自然和谐相融。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履行农村公路主体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方案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重点改革事项,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要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查自评,自评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后向各县区反馈。
(三)注重示范引领。各县区政府要围绕路长制、养护生产模式创新、信息化管理、美丽农村路、资金保障、投融资机制创新、政府考核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择优遴选部分试点加强跟踪指导,将示范性强、可复制的试点经验推广全市。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围绕改革主要工作,综合运用多种媒介载体,准确解读政策举措,大力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的积极性,深入发掘和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27日印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绩效管理考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绩效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路况水平、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服务效益等方面,并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考核采取核查资料与现场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方中介机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将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考核分值满分100分,奖励分值10分,各县区总得分为考核分值+奖励分值。
评分结果按照分值分为三档,80分及以上评定为优秀,60分至80分评定为合格,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确定。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将在下一年度扣减50%省、市日常养护补助资金;连续2年不合格的,将停止拨付省、市日常养护补助资金。
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反馈,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在养护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考核得零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因责任事故,造成400万元以上损失的;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上级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问题,并书面通报的;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各县区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挂钩。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县区考核办法,负责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个别考核项目及分值的调整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长治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