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0-06330
- 成文时间:2020年06月30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0〕38号
- 主 题 词:标准地 改革 实施方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标准地”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目标
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新增工业项目尽快落地,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任务
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重点在全市各级开发区范围内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县(区)要按照省《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限要求,做好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准备工作,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首宗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2020年8月底前,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至少出让1宗“标准地”;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县(区)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区域至少完成出让1宗“标准地”;其他县区要确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逐步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12月15日前至少完成出让1宗“标准地”。2020年10月后,各县(区)要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二、“标准地”的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标准地”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全市各级开发区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和要求
(一)区域评价及前期准备工作
全市所有开发区的划界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等)
(二)制定控制指标及配套管理办法
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高质量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导向要求制定本区域“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要求,研究提出落实举措,按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标准地”改革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
(三)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联动机制
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开工项目落地。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20年8月底前、各有关县(区)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区域内于2020年9月底前、其他县区于2020年11月底前,做好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企业承诺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五)勇于先行先试,做好示范引领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符合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明确区域评价事项、控制性指标、建立出让流程、相关制度、出让“标准地”等具体工作上在全市起到领头羊作用,要先行总结改革探索经验,力争在全市“标准地”改革的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区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推动我市乃至我省“标准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责任单位: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并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提出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及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出让“标准地”承诺后全过程监管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性指标内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要求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占地面积做好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控制指标要求。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推进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要因地制宜,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大胆探索,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以新型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市政府建立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震局、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践行承诺制度,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拟出让“标准地”承诺后全过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工作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导,积极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并同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和市政府报告。
附件:1.长治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长治市“承诺制+标准地”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
长治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杨勤荣 市委副书记、市长
召 集 人: 尚日红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张志刚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桑利刚 市政府秘书长
范连星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保中 市发改委主任
赵晚花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俊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邢张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满荣 市水利局局长
原文祥 市能源局局长
张 斌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李文斌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任:张俊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主 任:刘 晓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广庆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郭卫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刘 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尚治安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红斌 市能源局副局长
郭 敏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
乔毅慧 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雪冰 市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
长治市“承诺制+标准地”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审批(住建) |
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审批(住建) |
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
行政审批(住建) |
4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水利 |
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 |
7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 |
8 |
取水许可审批 |
水利 |
9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气象 |
10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审批 (生态环境) |
11 |
节能评价审批 |
能源 |
1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自然资源 |
13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自然资源 |
14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住建) |
说明:上述14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第三条提出,各县(区)、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在本通知明确的6项区域评价事项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解读: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治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