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长治市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及“三农”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着力破解我市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晋政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要求 

  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在增加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同时,组建长治市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集团),积极融入省融资再担保体系,形成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优化考核激励办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底,我市政府性融担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自2020年起每年担保业务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增强资本实力,优化机构布局 

  (一)推进我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为核心,以自愿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以“先易后难”原则整合县区融资担保机构,组建长治市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集团)。 

  (二)积极融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加大与省再担保集团的业务合作力度,积极融入全省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综合实力,缓解市、县级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渠道和业务经营范围上严重受限等突出问题。 

  (三)推进县域融资担保服务全覆盖。鼓励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带动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管理运营机制。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政府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于2020年1季度底前,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2000万元以上。同一县设立多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则上在2020年1季度底前撤并为1家。 

  三、明确发展目标,提高放大倍数  

  (四)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担保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加快发展担保业务,着力提高担保覆盖率,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到2020年底,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扩大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逐步使支小支农担保余额占比达到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达到50%。 

  (五)发挥长治市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用。引导长治市农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坚持“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原则,加快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加强与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2020年底,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 

  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持续发展 

  (六)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在合法合规基础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领导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七)健全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合理安排后续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八)制定完善担保费补贴办法。对于担保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能够切实让利于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对其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率补差。 

  (九)健全代偿补偿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办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要求,对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县(区)财政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偿代偿机制。 

  (十)推进银担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作为,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合规审慎”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优化“银担”合作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融担机构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基层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担保体系与银行2:2:4:2的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共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五、强化考核评价,激发内生动力 

  (十一)完善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坚持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十二)完善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改进现有薪酬制度。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罚三部分构成。根据行业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罚额度。在业务风险考核期满后,根据奖罚情况发放绩效薪酬。  

  (十三)运用分类评级扶优限劣。各级监管部门要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落实政策的效果开展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监管。对A级和B级机构,支持其增加业务品种、扩大经营区域范围,优先享受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对落实政策不力的机构,取消享受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领导,充实监管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人员力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十五)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指导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信用评级,健全信用记录,为拓展业务打好基础。 

  (十六)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自身风控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同,做好行业形势分析和风险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实施方案》

   图文解读:《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