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20-01216
- 成文时间:2020年01月20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3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0]1号
- 主 题 词:医疗卫生 财政事权 责任划分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长治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7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4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级统一制定全市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事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职业健康、食品安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和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和市级指导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基础补助标准部分,西部政策县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县(区)按照8:1:0.5:0.5分担;一般县所需经费中央、省、市与县(区)按照6:2:0.5:1.5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运转以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等内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省、市与县(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与县(区)财政事权,由市级统一制定全市基础标准或提出原则要求,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区)对市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等事项。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补助、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等事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为中央、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市与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西部政策县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一般县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地方部分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为中央、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与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项目市级执行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市与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部分,西部政策县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一般县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其余部分和我省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省与市级财政按8:2分担。
3.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包括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执行省级制定基础标准,市与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和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市或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市或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市或县(区)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市或县(区)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下级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分别由上、下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村卫生室运行维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区)根据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支出水平核定运行经费补助标准,对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对我市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老年村医退养补助等,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由省级提出原则要求,并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分配省级补助资金;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老年村医退养补助由省级制定基础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与县(区)自行提标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自主组织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体制管理型省直管县支出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我市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级、市级或县(区)行使的事项,和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以及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国家、省级和市级制定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县(区)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省级和市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县(区)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市级或市级授权县(区)自主制定标准,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县(区)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当地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其中,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省级、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需按程序逐级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县(区)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各县(区)要将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改革所涉及的省、市与县(区)基数划转事宜以2020年作为预算起始年度。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长治市医疗卫生领域中央、省、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