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40096/2018-11757
- 成文时间:2018年11月21日
-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97号
- 主 题 词:公共资源配置 政府信息公开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9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流程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且不涉密适合公开的,全面予以公开。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发布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公平、公正,客观反映工作实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个人随意发布信息。
坚持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及时有效,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现实需求,适时准确地把握信息发布的时机,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便民原则。对公开的信息要进行整理、加工,内容简明,形式多样,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查阅。
二、任务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全面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住房保障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交易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交易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长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长治市)公开。
以上具体公开内容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为准,见附件。
三、公开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市直各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发布;各县、市、区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除住房保障方面外,上述其他5个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政府信息要同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长治市)予以公开。对国家有规定需在国家级信息平台公布的,同时在相应国家级信息平台公布。
四、公开时限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长治市)实时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公共资源交易公开情况等,并将主要工作纳入“13710”督办系统,建档立卡、实时跟踪、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领域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价。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长治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
长治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
一、住房保障方面
(一)保障性住房
1.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开工套数、建成情况。
2.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3.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竣工时间、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4.分配政策: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5.分配对象: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分配批次、分配时间,申请租购项目名称等。
6.分配房源:项目名称、地址,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等。
7.分配结果:保障对象姓名、所在租住公租房小区。
(二)农村危房改造
1.机构信息:部门职能、投诉咨询电话、电子信箱。
2.政策信息:国家、省市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
3.工作程序: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和补助金额)。
4.补助对象。
5.改造结果:补助对象认定情况、农房改造质量情况、农户档案情况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
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计划供应面积、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供应面积。
2.土地出让公告: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建设时间;竞买人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出让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方式等;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土地成交信息:出让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成交价格或拟出让价格、受让人或意向用地者。
4.供地结果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出让金缴纳时限和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
三、矿业权出让方面
1.出让公告: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2.出让结果信息: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3.矿业权公开出让信息。
四、政府采购方面
1.政府采购公告(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采购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2.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更正事项。
3.中标、成交结果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4.采购合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5.单一来源公示: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国有产权交易方面
(一)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公开信息
1.转让标的信息: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股东结构、挂牌时限、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中介机构评估情况、转让底价、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承诺、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等相关内容。
2.特别告知: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等需要特别告知的相关内容。
3.交易条件: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等相关内容。
4.交易指南: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保证金及处置方式,若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则需公开竞价规则、竞价安排、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相关内容。
5.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咨询时间、地址等相关内容。
6.成交结果:项目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成交价格、挂牌期限、成交时间等相关内容。
(二)企业增资公开信息
1.增资信息:增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目前股权结构、挂牌时限、近3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增资金额、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募集资金用途、增资方承诺、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等相关内容。
2.特别告知:涉及增资相关事项、特别提示等需要特别告知的相关内容。
3.遴选方案:投资方的遴选方式、遴选方案主要内容及增资达成或终止条件等相关内容。
4.投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5.投资指南: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保证金及处置方式,若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则需公开竞价规则、竞价安排等相关内容。
6.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咨询时间、地址等相关内容。
7.成交结果: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挂牌期限、成交时间等相关内容。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方面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项目备案信息、项目核准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初步设计批复信息。
2.招标投标政策信息。
3.招标公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招标项目预算金额,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投标邀请书。
4.招标过程信息(含资格预审信息):开标记录、投标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果。
5.合同和履约。
6.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法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执业人员信息、信用评价考核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