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7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发布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内容 

  1.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2.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3.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二)突出公开重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特点,进一步梳理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1.脱贫攻坚领域。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省及我市出台的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及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切实加强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社会扶贫、健康扶贫、光伏扶贫、外资扶贫、旅游扶贫、驻村帮扶、贫困村提升工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资金管理等重点工作信息的公开。强化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为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事业提供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市扶贫开发中心、市农委、市旅发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省及我市出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政策措施,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信息,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要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便于群众申报、查询、监督。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房产服务中心、市红十字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教育领域。围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并在平台上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典型案例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每月中下旬公开上月全市13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报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按月公开水质状况信息。重点公开国家、省及我市出台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环境信访办理结果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及建设和使用、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全民健身系列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全市体育彩票公益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8.公共交通领域。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开,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运营线路、车辆数量信息,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确定和调整政策。公开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开公示工作。公开监督投诉服务电话,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市民政、教育、环保、交通运输、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9月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待国家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出台后,市民政局认真组织实施。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依规认真办理,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四)加强解读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0号)要求,抓好政策解读。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要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还可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务公开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标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认真梳理细化本级、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梳理编制完成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主动公开事项,9月25日前纳入本级、本部门主动公开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建立专题专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加强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重大公开事项纳入“13710”督办系统,实行建档立卡、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