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面向困境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240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基本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重点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监护和发展等问题,为全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实践基础和政策依据。
     二、保护对象
     在试点阶段,救助保护对象确定为困境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面临的困难程度或生存、生活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一)流浪乞讨或具有流浪乞讨经历的未成年人;
     (二)因法定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
     (五)因被拐卖、非法雇佣、传销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六)因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联动机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涉及民政、教育、卫生、团委、妇联、公安、司法、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职责互有交叉,工作各有侧重。为避免互相推诿和帮扶盲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机构和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以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帮扶干预为主要内容的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依托社区、村委会、学校、医院等基层组织,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发现报告机制。充分发动亲属、邻居、教师、医生、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人员共同参与,积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报告困境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如遇突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公布救助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有关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避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未成年人生活在不同的地域和环境,覆盖面广,要通过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网络,实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基层要以村(社区)为依托,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点,及时发现、报告、调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在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妇联、民政工作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救助保护职能,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主动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筛查、核实、救助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本辖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四)全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各县市区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统一排查摸底,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重点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区的基本情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风险,对需要提供救助保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报告救助保护机构。
     (五)积极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工作。1、明确工作流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基本流程是:排查摸底、书面审核、需求评估(入户调查)、制定救助方案、提供救助服务、跟踪回访和动态监测。2、合理划分类型。根据未成年人身处困境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留守流动、重病重残、被骗被拐等类型。3、科学评估需求。救助保护机构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初步筛选救助对象;然后进行入户调查,评估其面临的困难、风险和需求,形成评估报告,提出具体的救助保护方案。4、评估风险等级。根据未成年人面临的困难程度和风险大小,将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分别是:一级风险(红色);二级风险(橙色);三级风险(蓝色)。5、明确救助内容。现阶段,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主要内容是:生活救助、教育救助、政策帮扶、心理咨询、监护干预、法律援助等服务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项任务责任主体,强化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承办”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法律工作机构、爱心家庭、志愿者团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试点工作,逐步构建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监管评估,社会力量开展监测预防、调查评估、心理关爱、教育辅导、法律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资源,尤其要积极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或舆论平台,系统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和作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及时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动态新闻,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要制作关爱困境儿童公益广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导社会力量深度参与。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列入预算,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民政部门要合理使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