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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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我市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全方位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突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就业、就医、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提高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水平,实现“同一城市同一待遇”,逐步建成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市政府决定成立长治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席小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尚宪芳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马四清  副市长
        赵  坚  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李  柏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  川  市政府秘书长
        史建华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秦志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庆坤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范长喜  市教育局局长
        车忠和  市财政局局长
        马朝中  市司法局局长
        张军生  市人社局局长
        吴  凌  市民政局局长
        姚中华  市住建局局长
        毕建民  市工商局局长
        李志平  市计生委主任
        王晨光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晨光兼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面负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系列活动等,确保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市政法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维护有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方面的社会稳定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协调和督导,为持有《暂住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基本教育服务。制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特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减免相关费用。
  4.市公安局: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登记等工作,预防和打击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财政局: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市司法局:协助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市人社局: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就业培训,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受到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8.市民政局: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救助帮扶。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特困人口认定和证明出具工作。  9.市住建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市卫生局: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订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特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减免相关费用。
  11.市工商局:主动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经营企业(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依法维护从事经营活动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12.市计生委: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对持有《暂住证》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重点突破,先试先行。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切身利益最直接最关注的就业、就医、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为突破点,成立统战、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多个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机构,试行多种利民措施,开展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试点工作。
  2.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今年选定城区作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试点,在政策、资金、人力、物力上给予充分支持,集中力量率先创建一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示范街道。从2015年逐步向全市辐射,力争2到3年在全市范围建成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四、试点范围统筹考虑近年来各县市区相关工作基础和工作开展情况,今年在城区选取一个街道、若干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15年起在全市逐步推进。
  五、具体工作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试点县区、街道、社区要做好以下工作。
  1.县(市、区)成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机构,街道、社区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台账,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2.建立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区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3.借助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公开电话平台,开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专线。
  4.推进“三个三”工作法,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救助制度。一是准确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做到“三必清”即来源地清、暂住地址清、从事职业清。二是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联系,做到“三必谈”即每周与代表人士电话交谈一次,每月面谈一次,每年古尔邦节座谈一次。三是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活等困难,做到“三必帮”即就业困难必帮,办理相关手续必帮,生活困难必帮。
  5.聘任有威望、有影响力的民族代表人士,开展“一岗双责”社会履职活动。一是履行三项社会职责。即了解民意包社情畅通、协调民事包矛盾调解、体察民情包访贫问寒。二是实行三项工作制度。即群众接待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沟通协调制度。三是建立三项推进机制。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代表人士培训制度。
  6.每年10月为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开办金秋民族文化艺术节、举办清真厨艺大赛等。
  7.县(市、区)成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创业、就业指导培训班,民族工作重点街道设立民族科,社区设立少数民族便民服务中心。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成立工作机构 ,逐步完善体系建设 (2013年11月—12月)。各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对工作进行量化分解,广泛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市、县(市、区)成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民族工作重点街道设立民族科,社区设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服务中心等。同时,开展富有创新性工作,成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组织,初步完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建设任务。
  第二阶段:摸清基本信息 ,持续开展系列活动(2014年1月—10月)。对辖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入户调查,采集信息,对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逐一建档,建立起完善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台账,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动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办少数民族创业、就业指导培训班,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支持举办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活动。
  第三阶段: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措施(2014年11月—12月)。在前期创建基础上,深入分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试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落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
  七、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配套资金,市级不少于2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10万元。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工作,摸清情况、成立机构、健全机制、保障到位。
  (二)优化资源,协同推进。各级统战、民族宗教部门牵头,要责无旁贷地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力量,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居住、就业、就医、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实现“同一城市同一待遇”,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我市生活、共同发展。
  (三)勇于创新,形成亮点。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积极协助配合统战、民族宗教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拟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在完成规定工作的基础上,创新试点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创出特色、形成亮点、取得实效,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民族工作新模式。
  (四)严格督导,狠抓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督查,各级要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