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9420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29日
- 发文机关:长治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发文字号:
- 主 题 词: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 ||||||||||||||||||||
单位:长治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行政检查 | 0500-J-00100-140400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上报省网信办进行报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运营者 | ||||||||||||
2 | 行政检查 | 0500-J-00200-140400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部门规章】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上报省网信办进行审核许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部门规章】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全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清单 | ||||||||||||||||||||
单位:长治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1 | 行政检查 | 0500-J-00100-140400 |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审核通过的,上报省网信办进行报备。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九条:(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第四章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全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运营者 | ||||||||||||
2 | 行政检查 | 0500-J-00200-140400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部门规章】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1、受理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是否准予(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初审通过的,上报省网信办进行审核许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部门规章】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 全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