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236931-5/2020-08254
- 成文时间:2020年12月04日
- 发文机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
- 发文字号:
- 主 题 词:
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4.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审批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新建、拟改建或异地重建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材料;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4.建设资金说明;
5.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涉及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等。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2020649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2.审批内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3.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活动
4.审批对象:宗教团体、法人
(五)审批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三、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活动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3.审查内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4.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活动
5.审查对象:宗教活动场所
(五)审查条件
1.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6. 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3.符合宗教衣柜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人对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之需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却又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和承诺书;
5.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0649
四、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3.审查内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4.法律效力: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履行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程序
5.审查对象:各宗教团体
(五)审查条件
1.符合国家社会团体有关规定;
2.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五、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5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3.审查内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4.法律效力: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培训
5.审查对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五)审查条件
1.明确的章程和课程设置;
2.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
3.充足的培训资金;
4.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5.其他。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资金证明(资金来源说明);
3.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身份认定证明;
4.专职教师资格证明。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1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开展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6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3.审查内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4.法律效力:审核同意后可接受捐赠
5.审查对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五)审查条件
1.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提供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好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证明
(六)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2.捐赠或资助协议。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1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7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3.审查内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4.法律效力:审核同意后可接受捐赠
5.审查对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五)审查条件
1.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提供与捐赠人、资助人签订好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证明
3.超过十万元
(六)申报材料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
2.捐赠或资助协议。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2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6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八、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变更民族成份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查程序。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审批
职权编码:0400-A-008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办理权限: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3.审查内容: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4.法律效力: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到公安部门变更民族成份
5.审查对象:自然人
(五)审查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方不同的
2.未满十八周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与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3.未满十八周岁,与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周岁,由本人提出民族变更成份申请
(六)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申报材料
1.民族变更申请书;
2.公民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生父母离婚证明和继父母或养父母民族成份证明。
(七)审查期限
申请期限:无
法定期限:30日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日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审查依据、审查条件、审批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审查依据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山西省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应当按照该审查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九、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代码:3100-B-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政处罚
代码:3100-B-002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一、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政处罚
代码:3100-B-003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二、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代码:3100-B-004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三、对宗教团体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宗教团体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宗教团体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代码:3100-B-005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宗教团体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四、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代码:3100-B-006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五、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代码:3100-B-007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六、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代码:3100-B-008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
十七、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代码:3100-B-009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四)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市民族、宗教领域行政处罚)。
2.处罚内容: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标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六)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报纪检部门备案。
(七)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接收、咨询和监督
1.接收和咨询: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长治市紫金西街9号
电话:0355-2025112
2.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3.监督电话:0355-202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