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积极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加强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为民族宗教执法机构依法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第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部门应按照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在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将相关信息于每月25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开,对涉密内容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信息公示之日起,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予以撤销,不再对外公示。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逾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民族宗教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民族宗教行政部门维持、修改或撤销公示信息。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为经复议被决定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公示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