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记录归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数字化信息是指在行政执法案件中采集的文本文档、图片信息、声音文档、录音文档,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设备包括磁带、光盘、硬磁盘等存储设备。

第三条  数字化信息数据由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负责提供,并会同数据转化、档案存储人员进行数据转换和保存,按照日期对存储内容进行编号归档。同一执法对象的信息数据集中保存。

第四条  录音、录像档案应当由专人进行数字化技术处理,使其在保持与原档案内在联系的基础上,转化为存储的数字副本后,在档案级磁带、光盘、硬磁盘和存储设备进行存储。转化过程中,可适当进行降噪、振幅标准化、校色、画面稳定处理等,不得对声音和画面进行编辑处理,前后无内容时间过长可适当剪切,在声音或画面开始前和结束后各保留5s左右的空白。

文本文档采用PDF格式;图片文件采用JPG格式;录音档案采用WAV 格式,采样率不低于44.1KHz,声道与原始轨道数一致;录像档案采用AVI或MXF格式,编码格式采用H.264或MPEG-2,制式、帧率、画面宽高比与原件相同,分辨率不低于720*576,音频格式与录音档案一致。

第五条 合理规划、配备和管理数字化信息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先进,能满足档案数字化存储工作的需要。档案数字化转换和存储工作场地应配备防火、防水、防有害生物、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存储设备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不被非法改动,确保其安全、完整和长期可用。

第六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数字化信息档案查阅审批表》。查阅案卷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本单位案件查处相关人员陪同。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已归档数字化信息文件不得拷贝或网络传播。数字化记录存储信息与案卷密级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特殊情况,按相关制度程序进行。

第八条 每年至少一次对存储载体和存储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并运用介质更新、数据迁移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因载体老化等原因造成的数据损毁。

第九条 数字化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与该执法案卷保存时间一致。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