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局各科室在行政决策、民事、经济事务等涉法活动中法律顾问的使用以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机制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法制工作机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以下称法律顾问)。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加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1.建立与聘请法律顾问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联系;

 2.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登记;

 3.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档案材料由政策法规科负责整理存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依据是法律顾问合同中关于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约定,主要包括:

1.为我局就其日常行政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2.应我局需要,不定期向我委提供最新法律动向;

3.根据我局要求,审查或拟定我委的行政性规范文件;

4.依据我局要求,为我局工作人员提供有关的法律培训、讲座;

5.应我局要求,就我局工作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提出解决意见和法律依据,或者应我局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分析评估,提出初步法律意见;

6.应我局要求,参与并协助我局同其他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1.经局领导同意,列席我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2.受政策法规科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我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3.对我局涉及行政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提出法律建议;

4.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有关文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我局的合法利益;

3.按照我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4.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5.不得利用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我局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法律顾问,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

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召开有关会议并由民族宗教综合科提前三日通知,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法律顾问在参会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出具由承办顾问署名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情况报告,报政策法规科留档备查并作为履职考核依据。

第十条  各科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民族宗教综合科反馈,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收集并与法律顾问交流沟通,有必要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