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出具行政执法决定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统一使用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音像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根据《长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的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要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场所、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各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要加强对程序启动的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政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等行政执法行为予以实时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二)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有受理、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法律依据和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三)局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局领导审查需要查处的,责成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局领导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由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过程中调查与取证的记录,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取证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2.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3.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4.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证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6.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7.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制作其他文书。以上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当如实进行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进行记录。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1.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扣押物品或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2.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代履行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3.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4.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监控系统记录;5.对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开展现场询问、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举行听证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音像记录;6.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科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启动证据保全的理由;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物;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六)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执法现场环境;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七)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八)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九)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当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要做好执法过程中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符合法定格式,准确说明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一)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草拟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2.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4.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5.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1.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2.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5.依法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6.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7.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科室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要作好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的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科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除履行相关送达程序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送达过程进行记录:1.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2.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进行音像记录;3.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委托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4.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资凭证和回执;5.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录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好文字记录,也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科室予以催告,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事实或者证据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进行复核,并对复核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四)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行政执法科室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并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相关法定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归档、管理与使用制度。

(一)行政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储存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执法科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当事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三)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四)执法音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执法音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1.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执法科室将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六)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实时调阅,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

(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八)行政执法机关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处理:1.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2.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3.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4.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5.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6.其他违反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对行政科室的年终考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