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执法科室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各执法科室正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机关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法律顾问要协助法制审核人员对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社会、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和事项标准,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向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提交下列材料: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5.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在收到行政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行政执法科室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行政执法科室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逾期不补充的,退回行政执法科室。对案件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执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第九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一是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二是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出具补正意见书,将案卷退回行政执法科室,并说明理由;三是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出具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四是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经审核后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中要载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审核后,要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科室,一份由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留存归档。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对其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根据法制审核意见拟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证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前要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民族宗教综合科(负责法治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科室人员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依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单位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者国家赔偿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情形,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