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公司信息主管部门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部门的信息并向公司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信息需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各部门信息网上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司网站安全及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账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不实信息、谣言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司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长治市城镇热力有限公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