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公司政务网站的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指派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工作,为公司网页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互联网站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公司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凡上网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本单位秘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中心负责上网信息的组织、制作,维护与管理,及时更新内容,随时发布重要信息。网络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 网站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如发现任何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局纪检委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