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213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06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24〕6号
- 主 题 词:用地审批权 实施方案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规范有序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开展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进一步构建严格规范、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为加快建设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生态文化旅居目的地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规范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并履行职责,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落实。
(二)坚持节约集约。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服务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维护权益。严格履行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批前程序,落实征地批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涉访涉诉风险。
(四)坚持便捷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开展用地审查。将建设用地报批全程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查、随报随审等方式加快审查,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承接事项
(一)授权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襄垣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8个县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
(二)委托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襄垣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8个县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四、审查内容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是否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是否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
(二)严格计划指标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按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规则配置计划指标,是否突破本级以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的计划指标。
(三)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兴建前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是否在用地报批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严格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审查。重点审查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成片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是否纳入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范围。
(五) 严格基础材料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依法依规履行了征地程序;是否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是否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占用林地、各类保护地以及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勘测定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查处到位;是否涉及信访问题等。
五、审批流程
(一)征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政府应依法履行“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
(二)组卷报批
对具备报批条件的批次用地,县政府组织当地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部门完成用地组卷和初审工作,就申请用地中涉及的具体项目、征地补偿费用预存、社保费用预存、文物和水源地重叠等情况,同步由市发改、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文旅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用地申请
县政府初审后,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市政府审定后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
(四)审查会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受理各县建设用地报件,并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具缴费通知书,县政府按时足额缴纳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审批决定
市政府对申报事项和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批复。批文文件格式、编号规则等事项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六、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在授权和委托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报件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征地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省政府委托和授权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指导各县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对各县申报用地进行审查,承担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具体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用地中拟用地项目情况;负责指导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事宜,将拟用地项目统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工作。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投资管理制度做好建设项目备案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情况;负责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落实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并足额拨付,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工作。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用地审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和预存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协助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并参加复议或应诉等相关工作。
(八)市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是否涉及与各类保护地重叠以及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负责指导县级部门做好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保护地核查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标准、落实责任”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开展用地审批权涉及的用地审查等事项,确保承接的用地审批权有序运行,全力提升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审查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用地审查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完善审查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用地审批提速增效。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事项全程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办理及数据交互,不得在系统外运转。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履行征地程序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等影响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的,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并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和委托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遇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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