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4日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经整理,将2023年3月31日前印发,现行有效的7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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