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长治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发〔2002〕44号)等4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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