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任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任务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晋政发〔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任务清单。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强化新修订内容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完善了行政处罚种类,新增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五个新的处罚种类,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统一规定为“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实践中精准判别行政处罚行为,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承担行政处罚职责的执法部门要将学习行政处罚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党组)会议重点学习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健全行政处罚法培训制度。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聚焦行政执法人员的多样化培训需求,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范围,实现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的全覆盖培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立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员的行政处罚法教育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工作职能,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方式,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活动。要发挥各类媒体、平台、阵地作用,运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村(居)法律顾问等队伍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专题宣讲,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四)强化专项规范性文件清理。在前期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基础上,全面清理不合理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2022年12月底前要依法废止、修改,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六)严格规范委托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形式和条件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委托,要于2022年12月底前进行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于2022年11月10日前依法进行完善。清理和完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七)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机关。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所作的相关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八)完善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立案制度。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审核、监督等制度,细化立案标准、程序、期限、责任等内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立案后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严格听证程序。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一)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细化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退赔标准等,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实施当场收缴罚款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要积极探索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实现罚款收缴,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三)严禁“执法权外包”。要严格界定辅助执法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职责界限,确保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具体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四)严禁罚没收入与考核考评挂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十五)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编制并公开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任务。(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六)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根据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进一步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等领域加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力度,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18号)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七)加快全省赋权乡镇(街道)承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省政府赋权乡镇(街道)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处罚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承接工作基础上,定期对乡镇(街道)承接情况组织评估并上报。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始终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

(十八)依法全面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乱罚款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行政机关对一定区域、行业、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要通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十九)遵循“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但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并且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十)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市级行政机关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规定,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备案并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落实)

(二十一)推广包容免罚模式。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经验,对“六新”实施“三张清单”制度,2022年12月底前要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领域,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在本级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二十二)健全跨领域综合执法和协调联动机制。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协作、联合会商等机制,推广复制执法检查“综合一次查”经验,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着力解决随意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一处发起、全网协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十三)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六、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加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技术故障。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法制或技术审核、不符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标志不明显、未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或者泄露个人信息的,其记录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同一区域内经电子监控设备取证的高频违法行为,要建立综合分析研判机制,推动源头治理,及时采取相应调整措施,坚决杜绝以罚代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十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执法、移动执法,优化调整网上办案流程,推动执法处罚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加强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十七)推广信息化执行手段。广泛运用行政处罚电子化便民措施送达文书和收缴罚款。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要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对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要依法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电子票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七、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十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经验,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监督内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确保执法监督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助推逐步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二十九)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执法工作报告、执法统计分析、执法争议解决、执法专项监督、执法案例指导、执法绩效评估等新的监督方式,切实提升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效能。(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三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执法事项、执法行为,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等行动,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反馈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抓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图文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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