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企业:

新修订的《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月9日印发的《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2〕3号)予以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长治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资本企业监管职能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资本企业监管职能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市人民政府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级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国有资本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市级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企业或者市国资监管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级企业在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单位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

(一)第一类  资源型、垄断性(煤焦铁电、通讯等)行业企业上交30%;

(二)第二类  政府限制性(高耗能、高污染、安全隐患大等)行业企业上交25%;

(三)第三类  利用政府资源的非竞争性(专业培训型、经营管理型)行业企业上交25%;

(四)第四类  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净利润在30万元以下的不上交;31至50万元的上交5%;51万元至100万元的上交10%;101万元以上的上交15%;

(五)第五类  涉及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按分类比例差额上交;公益性行业企业免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经过审核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相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级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市国资监管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复核结果通知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隶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市级企业依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及时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后3个月内交清,最迟不超过当年11月底。应交国有资本收益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分两次交清;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依法对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拒交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一律暂停拨付政府性支持资金。对应予支持的政府性资金,采取只予下达、不予拨付的办法。待企业交回交足收益后,再予拨付资金。

对国有资本企业监管部门、单位有意帮助企业减交、缓交、不交或截留、挪用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论处,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市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市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监督,营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良好秩序。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收益,凡隐瞒、截留、不交或者少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本企业监管部门、单位视情节暂缓兑现或扣减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最终解释权归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2年1月9日印发的《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doc

附件2: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doc

附件3: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doc

附件4: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doc




图文解读:《长治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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