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类文件的决定

一、背景及依据

2024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166 号),决定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该件抄送各地市。我市结合实际制发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24〕40号),启动了对我市2000年以来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类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

二、清理过程

依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牵头,经梳理文件底数、征求起草部门评估清理意见、意见梳理汇总反馈、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最终形成了《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经市政府2025年9月29日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对2000年以来市政府、市政府办印发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7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类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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