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长治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实施,这部包含七章38条的地方性法规有何亮点?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山西慧芳律师事务所主任申慧芳受邀接受专访,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主要突出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哪些亮点和特色?

答:《条例》突出“小切口”立法,针对具体问题“量身定制”,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界定适用范围,厘清工作职责。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即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活动。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市场监督、住建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配置要求,强化源头治理。强调电梯设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等智慧电梯功能,居民住宅安装电梯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

明确各方义务,夯实主体责任。明确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和具体义务;强调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重点列明了九项义务和四项禁止性规定;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情形的,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对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进行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电梯保有量的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电梯即将进入老旧期,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筹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市经验,《条例》明确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费用,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销售单位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同时,还明确电梯张贴、播放广告所得收入的用途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条例》在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和应急处置程序方面,有哪些考量?

答:结合调研情况和一些电梯企业的意见,借鉴外地市规定,《条例》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该条例的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要求对5类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不仅如此,还要求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对应急救援程序进行完善。此外,明确新建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不能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事故防范和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确保电梯在电源故障时仍能正常运行,保障电梯乘用人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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