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8797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01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发文字号:长政函〔2024〕72号
- 主 题 词:
解读:《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治市促进投资奖励办法 >(长政发〔2022〕69号)的通知》
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治市促进投资奖励办法》 (长政发〔2022〕69号)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加快转型项目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长治市促进投资奖励办法》。该《办法》对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办法》对实施奖励兑现的节点要求,应于2025年1月份正式启动兑现申报程序。截至目前,我市尚未按该《办法》兑现相关奖励。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0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废止或修订招商引资违规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中介人奖
对直接引进新建备案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6‰实施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各承担 50%。
法定代表人奖
对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3 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 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项目落地奖
对备案之日起二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3%、4%、5%一次性给予项目单位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为 1200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财政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
促进财力增长奖
对项目单位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3 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提供承接地可用财力的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减按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接地财政承担。
总部企业特别奖
对迁入我市且在我市年度纳税 500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特别奖。
一事一议
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100 强、行业 20 强企业在我市新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5 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5000 万元的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适用范围:对符合条款规定的市内外投资者、项目企业和项目中介人进行奖励。
三、法律依据: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我市出台的奖励办法违反该条例,应该予以废除。
四、实施日期:
自废止通知之日起实施。
五、政策解释部门:
长治市招商中心 韩佩桓 3013506 / 1393556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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