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3〕3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经济普查(因2003年全国“非典”特殊原因,第一次经济普查推迟至2004年开展)。

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2022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国统字〔2022〕120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准确领会把握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全力以赴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个部分,具体包括:总体要求、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以及工作要求。

(一)关于普查的总体要求

1.普查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普查的目的。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指引和谋划推动长治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关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1.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关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2.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关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1.组织实施原则: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2.市级普查机构:市政府成立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开展普查工作。

3.县、区级普查机构: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关于普查的经费保障

长治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所涉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所涉基层普查人员劳动报酬,由省、市、县三级以3∶4∶3比例共同负担;所涉移动终端设备经费,参照劳动报酬负担比例解决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抓好置新和利旧。各项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关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六项具体要求:

1.加强协同联动。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把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重要意义,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联络员,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要求,协同联动,共同发力,全力支持所在地统计和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

2.坚持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3.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4.抓好重点调查。科学谋划首次统筹开展的投入产出调查,聚焦调查表式多、填报难度大等特点,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对确定的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单位,强化统计制度方法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提升调查质量。

5.创新手段方式。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6.强化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工作任务包括: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二)普查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底前)。工作任务包括:普查入户登记,数据审核汇总,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6年)。工作任务包括: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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