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cz0000000/2021-04423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27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1〕57号
- 主 题 词: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对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工作,解决单位集资类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通知》予以解读。
一、政策背景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258 号),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比如市区的圣鑫园、柏后、西南关、益康等保障房小区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一类是各单位集资类建房,这类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中凡符合房改条件的干部职工已经参加了房改购房,取得了房改房的房产证;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近年来一直没有研究确定这类集资建房的办证方法。总体来看,单位集资类建房存在体量较大、产权模糊、私下交易、偷漏税收、管理不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要求办理房产证的呼声日渐增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单位集资类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对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计,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管理。《通知》明确各级各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楚、登记明确、账物相符;必须做到修缮及时、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须做到政策统一,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规定。
二是对出租、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和程序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各级各单位禁止低价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须经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确认后,再到房屋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是开通了往年各单位集资建房办理房产证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出售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且职工家庭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老房老职工可以按既往房改政策购买一套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既往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出售 201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统一纳入单位集资建房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执行,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年省、市规定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四是对公有住房的房改制度和清理纠正干部职工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进行了从严要求。按照《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晋办发〔2005〕8号)要求,单位干部职工多占多购的公有住房,或非本单位职工(正常调动除外)已购买单位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必须退出。退出确实有困难的,整套建筑面积以购房当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数,增加不低于120%的调节系数确定价格。
五是对公有住房的售房款进行了规范管理。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实行规范管理,各单位的售房款统一缴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开设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售房款除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三供一业改制、老旧小区改造、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售房款用途统筹使用;驻市单位的售房款留归售房单位提取使用;企业的售房款由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审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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