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5788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16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4〕28号
- 主 题 词: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稳步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精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情形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发布《长治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司法救助、旅游服务、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健康管理、城市交通、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家庭养老支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探访关爱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优化,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严格执行省级出台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建立主动响应精准服务机制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建立健全符合全省统一要求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区分老年人五档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与省级制度规范有机衔接,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老年人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6.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市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平台,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长治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实现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7.精准识别服务对象。按照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等9部门印发的《长治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长民发〔2023〕38号)要求,各县区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指导乡(镇、街道)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有机衔接,鼓励保险公司设置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9.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支持。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改革,将财政支持方式重点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的公立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挖掘养老消费市场需求,拉动老年人消费。市县两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倾斜力度,用于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5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0.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1.发挥社会力量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积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长治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稳步提高养老服务行业整体素质。推进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养老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行业论坛和市场信息交流。利用前沿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促进科技与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3.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规定,科学布局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鼓励医养结合,规划设计审查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民政部门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和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条件、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4.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定位,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做好规划建设和运转保障等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5.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积极指导现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优化医疗资源供需对接,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6.提升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积极运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配置老年健身器材,切实提升老年健身器材覆盖率,逐步做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7.保障优抚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相关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打造精品优抚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医院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8.推动普惠养老服务发展。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市、县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将培训疗养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转型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应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19.建设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管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乡镇(街道)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基础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0.推动社区嵌入式服务站点建设。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因地制宜推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有序有力推进社会公共服务有机整合、内嵌社区。各县区要以现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坚持“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5号),积极推动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21.建设智慧养老公共服务平台。以“互联互通、物联物通”为设计原则,基于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探索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养老生态产业链。积极联合银行系统推出助老服务卡,集社会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金融借记账户、医疗养老服务优惠于一体,为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涉老服务。全面整合涉老商品、适老化用品、居家上门服务等,帮助老年人依托正规平台渠道享受高性价比的养老产品。全市智慧养老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县进行分级监管,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利益,同步整合养老产业大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2.强化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医等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探索利用技术手段对孤寡老人生活状态进行分析,实现异常情况实时预警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3.开发特色旅居养老服务。依托我市生态环境和医疗资源丰富的区位优势,积极发展冬病夏治、医养结合的旅居养老产业。充分利用京长合作契机,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打造长治特色旅居养老服务体系。对标一流改建适老定居型养老社区,与先进地区对接建立旅居养老合作机制,推动旅居养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4.加快推进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积极落实《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5.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6.畅通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渠道。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针对性研发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文体活动、办事服务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整合利用相关资源,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优化与老年人相关的系统平台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智慧服务,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社会,解决“数字鸿沟”问题。加强老年人数字应用培训,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困难,组织行业培训机构和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操作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7.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激励措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8.加大对养老人才的培养关爱。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大中专院校与养老机构实行合作,增设健康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医养结合领域人才培养。持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大专学历、中专学历工作人员,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9.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监管水平。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传染病防控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0.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要求,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标准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依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不低于1770张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低于280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受益老年人家庭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作用,不定期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出台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考核。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涉及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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