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5260
- 成文时间:2019年01月02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2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9〕1号
- 主 题 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长治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长治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油)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放地点及应急成品粮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及时、足额提供应急成品粮油贷款资金,并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实行信贷监管。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油日常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 建 立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协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按期如数入库。
第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袋(桶)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承储企业入库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必须达到计划下达时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
承储企业必须索取随货同行的粮油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入库质量、卫生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要求的应急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储 存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由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该承储企业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委托代储企业,并与委托代储企业签订《长治市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委托代储协议》,明确委托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承储(委托代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加工、仓储物流为主;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四)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及通风条件良好的仓房,以及与成品粮油储存功能,进、出库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五)具备相应的统计、财会及仓储技术人员;
(六)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七)其它相关条件等。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同一仓号内应急成品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轮换情况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储存仓号的,应报经市粮食局有关科室批准。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存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空仓或应急成品粮油进行处理,保证应急成品粮油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存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过培训的保管员、质检员承担保管和质检任务,并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实行“专人、专仓、专卡、专账”管理,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在保质期内,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动态管理办法,成品粮库存常量平时不低于规模的70%,其中:3至8月份面粉库存常量不低于规模的30%,不足部分以面粉折原粮形态存在;小包装食用油库存常量不低于规模的70%。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粮油常储常新。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食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4次,小包装食用油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
轮出价款专户存入农发行,专款专用。所储成品粮油均不得超过产品保质期。
第十八条 市农发行负责对应急成品粮油轮换信贷资金的监管,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的销售货款全额收贷,购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应急成品粮油库存。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动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要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应急措施,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应急指令,动用结束后,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或者解除的应急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核定后,据实给予补贴。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成品粮保管费用按每年每市斤0.04元计算,轮换费用补贴按每轮换一次每市斤0.02元计算;小包装成品食用油保管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市斤0.10元计算,轮换费用补贴按每轮换一次每市斤0.10元计算。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粮食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现行贷款利率,按季拨付。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补贴费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市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季拨付,承储企业(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成品粮油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定期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应急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确保我市应急成品粮的储备安全。
第三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承储企业(单位)确需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须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与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若不能按要求完成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油出库任务,对粮油应急保障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未尽其他事宜,按《长治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