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0641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13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4〕16号
- 主 题 词:化工 重点监控点 认定管理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晋政办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利用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按照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一)符合监控点认定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市工信局网站进行下载)。
(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由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审复核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资料和现场复核,在联审复核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市工信局依据审核意见书,将审核认定部门均同意认定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监控点,并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六)审核认定部门对监控点认定有不同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开展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七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置、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制造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八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装置进行改扩建。
第九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优化园区产业生态、补强园区产业链条,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一条 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用地合法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项目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消防、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每两年由市工信局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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