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788535544/2025-00017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09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能源局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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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解读
关于《长治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保障电动汽车使用的关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规划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我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水平,长治市能源局会同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长治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国网长治供电公司印发了《长治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构建“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居民区充电网络。其目标是到2025年底,实现充电桩全市城镇居住区100%全覆盖,并从2024年起,各县区每年至少完成1个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示范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建设管理标准
《指南》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等,全面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二)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需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5%。预留安装条件包括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将相关设施一次性建设到位,线缆通道应建设至每一车位。新建的个人自用充电桩及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将充电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交付。规划、建设、审批等部门及供电企业需在相应环节依法监督、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并对新建住宅项目正式用电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充电设施100%预留及15%配建。
(三)推进既有居住区设施建设
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由居(村)委会牵头,供电、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参与勘察会商判定安装条件。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需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人防主管部门要求。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按“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同一小区只允许一家运营企业经营。居民自用及地下车库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大于32A,自用桩以7kW交流桩或随车桩为主,公用桩以交流桩和小功率直流桩为主,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针对既有居住区电力容量不足问题,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并升级改造;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小区业主的,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升级改造。
(四)规范建设申报流程
电动汽车用户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需到所在居住区居(村)委会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安全承诺书。居(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安装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盖章,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同意安装申请书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按照自用桩或公用桩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有效提高报装水平
供电企业应提供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和相关材料样张模板,收到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提出供电方案,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不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在配套电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完成装表接电。申请人可自主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人员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需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居住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参照上述流程,在居委会(村委)指导下由运营企业或物业申请,鼓励落实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接入省、市两级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对6个月以上不用电的“僵尸柱”,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销户处理,产权所有人需再用电时,应重新申请新装用电。充电基础设施拆除或迁移时,所有权人应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销户,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六)严格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入网费、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费用,对“合表”居住小区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如需收取与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费用,应遵守国家、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严格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义务,日常巡检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及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维护保养充电基础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车辆、充电基础设施使用或其他情况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进居住区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落实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县区能源、住建、自然资源、审批、供电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合力,促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发展。
五、适用范围与试行期限
本指南适用于长治市区域内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已印发文件中与本指南内容冲突的,以本指南为准。
六、附件内容
附件包括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书(自用桩、公用桩)、安全承诺书以及有关说明。申请书明确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建设地址、车位情况、充电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并要求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安全承诺书由承诺人填写个人信息、车辆、车位及充电桩情况,承诺作为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有关说明对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新建居住区电力配置容量计算公式以及新建居住区和既有居住区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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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