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提升和治污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通过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充分使用信息平台、在线监控、无人机、走航车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执法监管,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现将两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涉嫌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5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下郝村东40米处某煤业公司注浆充填开采项目正常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调取书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主要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查处情况】

该企业注浆充填开采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经该案件办理人员集体讨论并报局法制审核,依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帮扶企业发展政策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长环发〔2024〕04号)免于行政处罚清单(22条),此案件符合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要求,遂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办理排污登记工作。

【启示意义】

1、因地制宜,出台长治市级“不予处罚清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后半年开始及早谋划,详细分解,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规定范围内,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于2024年1月5日制定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长环发〔2024〕04号)并报省厅备案予以执行。此项工作在全省率先开展,更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创优营商环境。

2、说理式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针对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不熟悉的实际情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说理式执法”工作贯穿于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给违法企业讲法律规定、说违法后果、计算违法成本,并且在经开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微信群中给其他企业答疑解惑,将排污许可管理的问题详实讲解。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企业进行实地普法教育,不仅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

长治市运用走航车查处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采样质谱走航监测系统进行巡查时发现某煤化有限公司焦油冷鼓工段VOCs浓度值7548.4ug/m³,随即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焦油船顶部观察口未采取水封密闭,2个观察口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部分焦油渣贮存罐有泄露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6月21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走航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根据走航侦测固定的证据,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有效提升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