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
个人缴费费率0.5%,每个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2500元
近日,市医保局会同财政、卫健、税务部门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费率为0.5%。每个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2500元。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方面,参保人员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支付限额为25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2周末以内1000元、妊娠28周末以内1775元、妊娠至分娩前2500元。产前检查服务包外及超出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住院生育医疗费方面,参保人员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产褥期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设起付标准,不区分甲乙类,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其生育医疗费结算。
生育津贴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一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逐月发放给参保人员。
此外,2026年9月1日政策实施后9个月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其职工医保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可在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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