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志东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