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冯清、冯绍波、平小波、任国华、李晓林、张兆祥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