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6月11日上午,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并通报2020年立法计划。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宣传即将实施的《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宋红义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秀蓉介绍相关情况
市园林局副局长刘小锐回答记者提问
市文旅局副局长王新军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2019年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机构的有力配合下,制定了《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和《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今年7月1日、10月1日起施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全市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0年,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创新,制定《长治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长治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和《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时,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备案平台信息化建设,规范报送备案,严格组织审查,加强分工配合,形成审查合力,提升审查质量,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划重点!
关于《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你应该知道这些!
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10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批准。这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史上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推动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化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长治市于2005年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省内首批创建成功的地级市,同时也拥有全省最大的“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群。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长治学院等相关部门和专家们的大力支持下,制定《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将持续巩固和扩大“国家园林城市”成果,有效解决园林绿化工作实际遇到的“瓶颈”、难题,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不断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引领、保障和推动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相比其它地市有什么特点?
《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
明确社区和单位内部的绿化责任主体。为保障一些单位和无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明确单位和个人依法建养城市绿地。为保障广大群众植绿护绿的热情,《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
明确依法保障城市绿化经费来源。为切实保障绿化经费,《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管理、养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部预算。”同时,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实践中经费短缺的问题。
明确提高配套绿地指标,巩固提升我市国家园林城市成果。为切实保障和巩固提升我市国家园林城市成果,《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多项配套绿地指标比省里和周边地市的绿化指标高出5%以上,从制度设计上使我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向更高水平发展。
明确“缺建绿地补偿金”由建设单位承担。《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易地绿化补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明确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限。上位法对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参照临时建筑的时限要求,《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是一座城市、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标志,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景观价值、历史价值,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珍贵资源。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称为名木。
为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此次《条例》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包括对城市规划区内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五十年(我市的特色)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二是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三是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古树名木属地单位或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和巡查。
关于
《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你应该知道这些!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9年年3月,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了全国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我市12个县区被列入第一批名单晋冀豫片区。2019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将我市武乡、黎城两县纳入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省人大通过《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我们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这是我市出台《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政策背景。
长治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中国共产党解放的第一座城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在我市留下了多达800余处红色文化遗址。这些遗址遗迹承载了丰富、鲜活、生动的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是我市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和财富。因此,加强对我市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太行精神,促进长治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利用工作存在很多短板,比如,红色文化遗址点多分散规模小,文物维修需求难以解决,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利用工作相对滞后等等。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全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坚实的支撑,也立足于解决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启动了《长治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条例》由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批准,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有哪些重点条款?
《条例》在解决现实困难方面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和研究方面。《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文化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的审核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价值认定。
二是体现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整体规划保护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定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需要,制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第五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调查、保护、修缮、利用和宣传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城乡建设中统筹红色文化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并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是体现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具体管护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养护和修缮能力的情况,规定了当地政府可以给予资助、补助的救济性条款。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对重点的红色文化遗址予以保护。这些规定将有助于解决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不清、维修养护困难的问题。
四是体现在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管方面。《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投诉举报和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对于发现和上报破坏或者损害红色文化遗址行为的举报人、报告人,可以给予表扬、奖励,这是我市《条例》的创新规定,对于广泛发动社会监督,弥补相关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都有积极意义。
五是体现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方面。《条例》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对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的原则、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结合对《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拓宽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的思路,促进保护与利用相结合,有助于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址在资政育人、爱国主义教育和发展红色旅游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贯彻执行该条例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条例》的主要执行部门之一,将与相关部门一道,为《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已经印制了2000余册《条例》单行本,将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点时段,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大众宣传《条例》,并利用网络等多种传媒,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建立起工作联系。我们将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工作联系,为红色文化遗址的认定、分级管理等工作做好准备。
三是继续抓好相关文物保护工作。要继续做好武乡红色文物密集区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工作,配合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开展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申报以及修缮、陈列展示项目的实施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两部法规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执行?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手段保障、推动各项法规贯彻实施。。
在人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各种方式中,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最频繁使用的执法监督方式,也是最有效的人大监督手段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比如今年,我们就将对去年实施的《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检查,并借助多种形式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通过这些执法检查,全面了解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切实发挥人大法律监督的作用,更好地推进地方法规的落地,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
市人大常委会还将通过立法后评估检视部分法规的立法质量和执行效果,以便系统了解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研究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法规的制定质量,为适时修改、完善法规做好前期准备。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等,使监督法规实施从选择性、间隔性走向了全面、连续、常态化,增强了监督刚性和实效。(文字/柏言 图片/焦颖媛 王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