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2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比照西部政策县、一般县分别按80%、6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余部分和我省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由省、市财政按80%、20%的比例负担。各市要切实落实好应负担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