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本人及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1973年以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需年满49周岁);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1)山西省境内户籍;

(2)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4)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奖励费发放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50元奖励金,享受到60周岁止。

四、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1)山西省境内户籍;

(2)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女方在 195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

奖励费发放标准:

以户为单位统计,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符合条件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在2008 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照每户一次性1000—3000元的标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

(1)山西省境内户籍;

(2)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

补助金发放标准: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以户为单位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