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3号)精神,我市制定了《2024年—2026年长治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农业农村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2026年长治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规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重点
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支持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是提高监管水平。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各环节监督管理。三是突出效能提升。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以省定的补贴范围15大类32个小类65个品目作为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根据省补贴范围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除上述补贴范围机具外,各县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区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区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我市执行的具体补贴额度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各县(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配套资金安排情况,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余缺调剂等工作,推进补贴资金合理、合规、高效使用,确保全市不发生大量资金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低的县(市、区),将在下一年度调减其资金预算规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加快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测算、上报和资金使用进度调度等相关工作。
各县(区)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有需要的,按照省级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使用手机APP(可登录山西农机化信息网相关网页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下载安装“农机购置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打造机具核验队伍,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不同的补贴机具种类,可实施差异化机具核验模式。
(五)审验公示信息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要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时限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机具抽查,特别是对重点机具、高风险机具要进行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强化“市级监管督促、县级具体实施”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压实领导责任和分管责任,机具核验、系统管理应专人专岗定期轮换,违规行为处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提升效能。各县(区)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督促或通报超时办理行为。
(三)接受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按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按要求发布并公开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
(四)严惩违规。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严格信用管理、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并抄报市级主管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同时,按年度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补贴范围调整和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按要求提出农机与应用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
附件
2024年—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个大类32个小类6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单粒(精密)播种机
2.1.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2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旋耕播种机
2.2.2铺膜(带)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玉米收获机
5.1.4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7.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残膜回收机
7.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秸秆压块(粒、棒)机
8.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割草(压扁)机
8.1.2搂草机
8.1.3打(压)捆机
8.1.4青(黄)饲料收获机
8.2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铡草机
8.2.2青贮切碎机
8.2.3饲料(草)粉碎机
8.2.4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饲料混合机
8.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畜禽养殖机械
9.1饲养设备
9.1.1喂(送)料机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投饲机械
11.1.1投(饲)饵机
11.2水质调控设备
11.2.1增氧机
12.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粮食清选机
12.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2.1.3碾米机
12.1.4粮食色选机
12.1.5磨粉机
13.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果蔬干燥机
13.1.2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15.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5.1.1平地机
15.2清理机械
15.2.1捡(清)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