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山西省民政厅印发的《山西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长治市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参照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包括综合业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四大类,每一事项又根据其业务特点具体分为政策法规文件、办事指南、审核审批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不同的二级事项,并相应地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
四、工作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遵循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可在本指引的基础上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有关事项,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