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有效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40%原工资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晋民字〔2008〕104号)文件精神,将对上述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6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落实,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救济对象手中,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稳定。



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