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夜间施工条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晚10点~次日6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二、适用范围
潞州区、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范围内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各类房建市政工程。
三、申请程序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拟实施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1.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2.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除外)。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1.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2.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3.施工期限在“高考”“中考”前7日内至考试结束期间、市级以上大型活动等特殊时期的。
办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并将《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发放情况及时推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公告程序
经批准实施夜间施工作业的房建市政工程,应提前24小时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受影响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配合。施工公告应张贴在施工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和周边受影响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中应公布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夜间施工时限及施工内容、扰民受理投诉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期间的噪声防治监管,对未按照申请内容施工或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联系电话:0355-2061616。
附件1.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流程图
2.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
长治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1.附件1: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请流程.doc
2.附件2:房建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