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根据环境保护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省环保厅《山西省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我局制订了《长治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

  长治市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动态更新数据库;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为抓手,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为手段,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落实标识标记、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和经营许可、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考核。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考核,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四)突出重点考核对象。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重点包括:全部经营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含)吨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污染物的有色、焦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企业;2018年各县(市、区)将机动车维修行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

  理考核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动态更新数据库

  全面做好危险废物年度更新调查,充分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等手段,组织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填报。各县(市、区)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名录(按附件1)于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二)制定考核方案

  各县(市、区)在总结上年度督查考核工作和对辖区内产废和经营单位名录统计的基础上,制订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纳入年度考核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各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于7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三)开展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应于7月15日前组织对环保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执法人员以及辖区内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对本年度新申报与上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须重点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于8月1日前将培训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按附件2)。

  (四)组织自查考核

  各县(市、区)应根据制订的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考核,并对自查考核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复查。自查考核和复查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格式按附件3,并附考核结果汇总表)于8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考核方式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各县交叉检查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县级自查。由县级环保部门土壤(固废)、环境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填写《被考核单位现场检查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件4)。根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应当至少包括两名具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检查。应结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

  (二)各县交叉检查。市局将在6月至8月组织县级环保部门土壤(固废)管理人员对各县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交叉检查,督查考核各县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市级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市环保局组织土壤固废辐射管理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等部门组成督察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察考核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平小波 市环保局总工

  副组长:李秀文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潘 刚 市环保局土壤固废辐射管理科科长

  成 员:土壤科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职责分工:土壤固废辐射管理科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总协调;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现场检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进行查处。

  五、考核标准

  (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考核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

  (二)对县级环保部门的考核

  市环保局对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5)。

  六、考核要求

  (一)经营单位: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考核比例均为100%。

  (二)产废单位:市环保局抽查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5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10家;县级环保部门考核比例均为100%。

  (三)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考核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其他要求: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考核。考核企业数量不足要求的80%县(市、区),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七、督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每年3月31日前在网站上公布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全市范围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全市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放宽标准,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对于县级自评结果高于市级抽查结果20%[(上年县级自评分数-市级抽查分数)/市级抽查分数]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环境监察部门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并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附件:1. 县(市、区)2018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名录

  2. 县(市、区)2018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情况统计表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4.被考核单位现场检查基本情况记录表

  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附件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工作组织及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三、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详见《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议予以联合惩戒的有关人员名单等。

  附件5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市环保局对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主要考评内容包括:

  一、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五、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六、违法企业惩罚情况;

  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

  考评方法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