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近日,省环保厅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考核,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种类

  (一)感染性废物。如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

  (二)损伤性废物。如医用针头、缝合针等。

  (三)病理性废物。如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四)化学性废物。如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等。

  (五)药物性废物。如废弃的一般性药品(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二、有关管理要求

  (一)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二)建立标识制度。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识别标志。

  (三)建立管理计划制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并在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如实地向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五)建立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医疗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

  (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转移医疗废物前,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审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审核后,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在医疗机构、处置单位及运送方式变化后,应对医疗废物转移计划进行重新审核。

  (七)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医疗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八)执行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九)开展业务培训。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十)贮存设施管理。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

  (2)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方便医疗废物的装卸、装卸人员及运送车辆的出入。

  (3)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4) 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禁止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5)库房外宜设有供水龙头,以供暂时贮存库房的清洗用。

  (6)避免阳光直射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

  (7)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应按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3、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建立医疗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法律责任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5、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5、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备注:在我市备案登记的合法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长治市固废处置中心,联系人:张龙,联系电话:13934299929。

  长治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