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焦炭公司、各县市区环保局及相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焦化行业发展迅速,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因部分企业完善环保设施行动迟缓或安装简易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为了规范焦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彻底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击环境问题,进一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省政府焦化行业专项治理整顿精神和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有关政策,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企业,必须在2008年7月10日前通过市级以上监测部门的监测,监测达标的企业核减相应的收费系数,监测不达标的按无污染防治设施对待,提高相应的收费系数,以监测报告为准。
二、产生化产品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焦化企业,按未完善化产处理设施提高相应的收费系数,收费系数按1.1计算。
三、不产生化产品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焦化企业,按煤气排空对待,提高相应的收费系数,收费系数按1.1计算。
四、没有列入省政府清理整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焦化企业,从其违法生产之日起执行200元/吨焦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本规定从7月份核定6月份焦炭生产排污费起执行,望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