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法〔2019〕4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3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法〔2019〕45号)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以局长赵晚花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与标准科,负责全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审查对象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环境监管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我局代市政府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适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值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与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 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审查程序

  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

  (一)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的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再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二)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三)我局代市政府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由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把关,最终行政书面审查结论报市政府审议。

  六、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健全竞争政策。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五)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我局要及时予以处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